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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8    来源: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路桥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积极构建乡村产业发展与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统筹协调推进的架构,现就我区乡村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扶持意见。

  一、推进农业“一区一镇一体”建设

  1.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对列入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创建的镇(街道、农垦场),每年统筹安排各级财政资金200万元,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品牌培育、产业提升、数字农业及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项目实施建设等环节。

  2.开展特色农业强镇强村创建。对成功创建农业特色强镇强村的,在上级财政奖补的基础上,区财政以奖代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被认定为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每个村(镇)奖励20万元。

  3.推进美丽田园综合体建设。对于列入市级美丽田园综合体创建的镇(街道),区财政按市级补助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最多扶持三年。

  二、实施“新十百工程”建设行动

  4.实施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对认定为市、区级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精品村的,分别给予不超过4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市级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精品村提升村的,区财政按照上级补助资金1:1进行补助;对达到市级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精品区块建设要求的,根据片区块内精品村个数,补助资金增加10%、20%;对美丽庭院达标村,根据创建户数及评价情况,给予5-20万元/村的奖补,达到美丽庭院示范村的,再奖补5万元/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在上级财政奖补的基础上,区财政以奖代补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实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卫保洁及垃圾分类费用按照行政村(居、社区)常住农业人口50元/人/年标准补助,其中:长效管理补助资金30元/人/年,分类处理设施购置不超过25元/户,资源化站点建设按实际投资额的80%给予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正常运维的站点补助70%的电费,列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任务并完成建设的行政村奖补5万元/村等标准进行补助。对认定为市级农村生活垃圾“三化”处理示范村的,区财政按照上级补助资金1:1进行补助。

  三、实施农业设施提升行动

  6.推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经批准建设的道路、桥梁、沟渠等公益类、准公益类(含村集体实施的)农田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6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对经批准建设的分级整理场地、沼液池、沼液输送管路、蓄水池等竞争类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含改造升级),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7.支持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对经批准的新建玻璃温室,每平方米补200元,新建面积3亩以上的钢架连栋大棚,每亩补1.5万元。对我区首次引进的先进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农艺进行适应性试验应用,按购机价的5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农机补贴目录的,不再补助)。固定式节水灌溉系统建设,按投资额的50%进行补助,每亩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冷藏车、猪肉运输车、沼液运输车及病死动物运输车等专门为当地农业生产服务运输车辆,按车辆购置价格的35%补贴,单车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8.加快数字农业建设。加快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的深度融合,重点扶持农业物联网、大数据、智能装备等“农业大脑”建设项目,积极推广遥感监测、智能识别、自动控制、机器人等设施,对集约农业、智能农业、数字农业等智能化设施、设备投入,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鼓励发展乡村产业新业态。鼓励和支持各类主体发展仓储保鲜、分级包装、预冷速冻等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及其他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支持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的有机肥生产、饲料生产,对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规范生产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粮食类项目按实际仪器设备购资额的50%给予补助(含上级补助),其他类项目按实际仪器设备购资额的35%给予补助(含上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积极挖掘地方传统特色小吃、特色种养、特色手工业等乡土产业,对列入计划并形成商品化开发的乡土产业,给予10万元/个的补助。

  四、深入实施质量兴农战略

  10.支持“三品一标”发展。对当年通过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含上级奖补)3万元、3万元、2万元、5万元;对通过有机农产品复评、绿色食品续展、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0.5万元。

  11.支持农业品牌化建设。使用台州市区域公用品牌的农业主体或获得“三品一标”优质农产品,区财政给予包装印制费用20%的补助,最多不超过2万元/年,给予门头装潢费用50%的补助,最多不超过1万元/年(含上级奖补)。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以产品认证方式(含复评审)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品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以自我申明方式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农交会金奖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在省、市政府或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会中获得农产品金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对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生产经营主体参加的各类农业展销展览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12.支持健康土壤培育。推进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对新建和运维的沟渠按实际投资金额给予全额补助。开展农作物资源台账建设工作,给予配合调查的对象300元/户/年的补助。鼓励规模养殖场沼液资源化利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沼液综合利用。对使用商品有机肥且满足补助要求的种植主体在省补基础上增加50元/吨的区级补助。对取得肥料登记证、利用区内畜禽排泄物等农业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加工生产且在区内推广应用的商品有机肥企业,当年销售量达500吨及以上的,按区内销售数量给予每吨60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得超过15万/年。对安全利用类耕地上原种植水稻等存在风险作物,调整为低积累旱粮或油料作物的,每亩补助300元。

  五、培育特色农业产业发展

  13.推进花卉产业发展。花卉苗木产业基地内,新建道路、桥梁、沟渠、水电等基础设施,按照规划要求,由镇(街道)或经营业主组织实施的按实际投资额的80%、50%给予补助。对全区严格管控类耕地范围内,新承包土地或土地承包期到期后继续延包5年以上(含)用于种植花卉苗木的,给予经营业主500元/亩/年补助,新承包土地或继续延包至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用于种植花卉苗木的,给予经营业主1000元/亩/年补助,限补三年。

  14.振兴枇杷产业发展。加强“路桥枇杷”地理标志保护,在保护区域内符合规划新连片种植枇杷3亩以上的,给予1000元/亩的奖励;引进新品种的,给予2000元/亩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新建轨道等运输设施的,在省农机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15%的补助;新建面积3亩以上的钢架连栋大棚,给予2万元/亩的补助。

  15.鼓励发展渔业生产。统筹利用各级渔业补贴资金(油补资金除外),支持渔港、避风锚地、渔用航标及渔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池塘标准化改造、工厂化循环水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渔业资源养护、增殖放流、人工鱼礁、渔业综合安全管控、执法装备现代化信息化、远洋渔业。公益类项目补助资金最高标准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准公益类项目补助标准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对竞争类项目按不高于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列入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给予5万元/个的奖励。

  16.推动美丽畜牧业发展。对于新通过的美丽生态牧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省级生猪产业全链条严管“百场示范、千场提升”整治验收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规模要求:生猪存栏1000头、蛋禽存栏10000羽和肉禽存栏20000羽以上,其他畜禽按生猪当量折算)的新建、改建、扩建,按基础设施、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对定点屠宰企业改造提升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增强农业发展新动能

  17.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对当年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对于新通过验收的产业型(区域型)农合联,给予10万元奖补;被新认定为省级、市级示范性农合联的,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农场)的,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18.加强农业科技创新。鼓励开展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根据上级创建标准,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开展新品种引进、创新试验,对列入粮油类示范推广项目的,按200元/亩给予补助,对稻渔综合种养模式、连片面积在20亩以上的,按300元/亩给予补助。

  19.推进乡村休闲产业发展。对通过省、市、区验收的农家乐特色村,区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0万元的奖补;对通过省、市、区验收的农家乐特色点,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的奖补,一、二、三、四、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2.5万元、3万元、3.5万元的奖补。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美丽休闲乡村(及其他休闲观光农业荣誉)示范村、点的,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创建计划并通过3A级景区村庄评定的景区村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0.加大乡村产业人才培养。支持有能力的乡村振兴学院、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主体承担农民素质培训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等到农业领域创业创新;对“农创客”“新农人”等新型农民用于新增设施投入和发展农业生产的贷款资金,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补助,同一年度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七、提高农业生产保障水平

  21.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每年安排总量不少于10%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重点鼓励和支持农业特色产业强镇、现代农业园区、美丽田园综合体、乡村振兴招商重点项目、美丽乡村及其他市级及以上产业融合项目,用于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解决项目区内的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休闲采摘、仓储等设施的农业配套设施用地。鼓励和支持项目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住宅基地,一次性签约3年以上的按实际利用的农房建筑面积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200元/平方米的奖励。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用于乡村产业发展项目建设。

  22.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在一区一镇一体、乡村振兴招商项目及产业融合等重点区域推进承包土地整片、整村流转,对于整村流转或连片面积200亩(含)以上、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村(居、社区)200元/亩奖励;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进行产业统一规划开发的,按其流转面积给予200元/亩奖励。

  23.推进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工作。全面开展各类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提高农业保险保额标准,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支持开展农产品价格指数、气象指数、收益指数、农产品质量保险等地方特色险种开发。

  24.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推进小微金融改革政策向“三农”延伸,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拓展“三农”业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并将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信贷增长情况列入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内容。支持区信保基金创设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专项服务产品,对新增涉农项目担保融资给予保费补助,并探索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为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股权、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设施抵押、供应链融资等业务,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积极推动由市、区政府共同出资、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路桥区乡村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三农”领域,重点扶持农业农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以及涉农企业融资。

  八、附则

  25.本意见涉及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按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操作细则执行;按投资额补助的需提供有效原始凭证;涉及到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需办理相关手续后给予扶持。

  26.本意见未明确区财政奖补的,均包含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和区级奖补政策的,就高享受;项目补助资金以年度预算安排为限;原有现代农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7.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地方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路桥区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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