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航运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型基础产业,为切实减轻我区航运企业负担,营造航运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航运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保持稳定健康发展,吸引运力做大做强航运产业,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对航运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奖励力度
鼓励航运企业引进回归,对路桥区外引进且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的航运企业进行地方综合贡献评估,具体标准由交通、财政、税务部门另行制定。根据地方综合贡献评估结果,对其五年内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奖励:如年纳税入库额100万元以上(包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时,给予地方综合贡献40%的奖励;如年纳税入库额200万元以上(包含200万元)时,其中前三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80%的奖励,后二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50%的奖励(新办企业当年经营不足6个月的,可以延缓一年执行;超过6个月经营的按月换算,视同一年经营)。
二、扶持我区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为提高我区船舶运力,鼓励吸引区外船舶运力,对区内新注册及已注册航运企业新购置自有船舶运力(融资租赁船舶视为自有船舶运力,不包括区内船舶转让)给予补贴,标准如下:
1.单船载重吨1万-3万吨(含1万吨,不含3万吨,下同)的普货船舶、载重吨3000-5000吨的油运船舶和I、Ⅱ型类化工品船舶船龄10年以内的,按每载重吨40元补助,单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上类型船舶船龄10年-18年的,给予每载重吨20元的补助,单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单船载重吨3万吨(含3万吨,下同)以上的普货船舶、载重吨5000吨以上的油运船舶和I、Ⅱ型类化工品船舶船龄10年以内的,按每载重吨50元补助,单船补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以上类型船舶船龄10年-18年的,给予每载重吨25元的补助,单船补助最高不超过125万元。
以上船舶船龄以注册当年为准。
申请新增运力补助的企业,应当和水运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受运力补助船舶,须在路桥区注册经营5年以上,如未满5年迁出注册地的,全部收回相应补助款项。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且受地方综合贡献限制,当年不足部分可以延后,但最长不超过5年。若受运力补助船舶所在企业不按承诺书执行相关条款,将记入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三、附则
1.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是指在路桥区范围内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企业。
2.积极鼓励航运企业建账核算、规范经营。对于财务不健全、成本核算不准确的航运企业,全年每艘船按每载重吨缴纳税款不得低于10元,船舶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
3.本意见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区级其他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
4.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或税收违规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5.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