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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02-07    来源: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上市,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和提升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对我区企业在上市、“新三板”挂牌(下称“挂牌”)过程中因各种规范要求而增加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由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定。

  二、对申请境内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按以下进度兑现:

  1.企业与券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且已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和工商注册登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完成上市辅导并经省证监局验收通过,给予200万元奖励(仅限一次)。

  3.向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发审委核准通过并拿到发行批文,给予200万元奖励。

  4.企业成功首发上市后,首次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路桥辖区内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对申请境外上市的企业,首次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路桥辖区内的,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800万元的奖励。

  四、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取得相对控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对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至我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奖励。

  五、企业成功上市,给予保荐代表人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六、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七、拟上市企业、挂牌企业申请新增用地,优先保障土地使用指标,供地政策与土地价格按照《路桥区重点工业企业(项目)用地等有关问题的政策意见》(路政办发〔2016〕114号)文件最优惠条款执行。

  八、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碰到的产权办理、补助事项及其他事项,由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帮助协调解决。

  九、其他事项:

  1.本意见每年兑现一次,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可直接奖给企业高管人员,具体操作办法,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2.及时兑现台州市相关政策,同一企业在区财政奖励后又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区财政奖励部分视作已经配套,市奖励部分纳入本意见奖励总额。企业由“新三板”转板A股上市的,已享受“新三板”挂牌奖励的,只补足上市奖励差额部分。

  3.拟上市企业、拟挂牌企业是指与券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或挂牌服务协议,且支付一定服务费,并经区金融办备案确认的企业。

  4.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路政发〔2012〕22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7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路桥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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