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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路桥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0    来源: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路桥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电商换市”战略,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拓市场、扩内需、促转型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含微商)发展,特制订如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鼓励和支持创建电子商务产业园。经区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凡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且有电商服务企业入驻,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对其运营主体给予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年。入驻率不足80%的,按比例扣除补助,每个园区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支持区域性特色产业微电子商务园区建设,经区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对能有效带动当地主导特色产业,形成线上线下互动发展的微电子商务园区,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微电子商务产园区,每年按每1000平方米给予8万元的标准对运营主体进行补助,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支持建立工业地产型电商园及工业电商混合型园区,新建工业地产型电商园或工业电商混合型园区内电商企业(包括配套电商快递物流)入驻用地达到20亩以上,运行一年以上的,对其运营主体给予1万元/亩/年的补助,每个园区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鼓励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对投资额不少于 1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一年房租计入平台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电子商务企业营业额(线上销售开票部分)2000万元以上或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营业额的5%给予奖励,最长不超过三年。

  (六)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鼓励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或租用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对自行设立的且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项目,除省、市级给予的奖励外,区级给予每家公共海外仓项目投资主体50万元的奖励。对租用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租费最高50%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支持跨境电商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设跨境电子商务O2O体验店,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申请企业自营进口或者通过代理公司进口的,应与报关单上消费使用单位名称一致,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设公共对外出口商品展示中心,每引进一家企业给予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两项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八)鼓励注册在外地的网络店铺迁回本地,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引进天猫店、京东店、淘宝店等知名店铺,年网络零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每家奖励2万元,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每家奖励3万元。本地新开天猫店每家奖励2万元。

  (九)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场)、示范农村(社区)评选,对获得路桥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场)、示范农村(社区)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具体评选办法由区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获得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增淘宝村当年可补助10万元用于发展农村电商项目。

  (十)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开展电子商务培训、论坛及电商活动经费保障。

  (十一)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建立电子商务协会,每年给予10万元的经费用于开展活动。

  (十二)鼓励学校引进电子商务技师或电子商务师及以上到学校兼职任教,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专业教学,满一年的,每年给予学校5万元奖励。

  (十三)对全区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投资电子商务企业、园区等相关项目或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的,可实施更优惠的政策,优先在重点区块安排用地。

  二、其他说明

  (一)根据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经区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电子商务相关项目和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除第一点第(十)项的经费列入区商务局年初预算外,其它条款涉及资金按年度于次年初兑现。

  (三)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是指在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相关单位。企业当年度可享受补助类及奖励类项目各一项的政策。当年度若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案件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取消其当年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

  (四)第一点第(五)、(六)项对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能超过该企业当年线上交易额对路桥区产生的地方贡献。

  (五)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路桥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路政发〔2016〕28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路桥区商贸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 通知
下一条:关于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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