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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路桥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01    来源: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路桥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拓市场、扩内需、促转型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培育经济新动能,加快推进我区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如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电商基础设施建设

  1.支持现有电子商务产业园完善提升。现有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且有电商服务企业入驻,对其运营主体给予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为60元/平方米/年,入驻率不足80%的,按比例扣除补助,每个园区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园区补助累计最长不超过三年。

  2.支持新建小微电子商务产业园。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对其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标准为80元/平方米,入驻率不足80%的,按比例扣除补助。

  3.支持新建直播电商园区。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直播电商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对其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标准为150元/平方米,入驻率不足80%的,按比例扣除补助。每个园区补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4.支持新建工业地产型电商产业园。对园区用地达到20亩以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60%,对其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每亩2万元的补助,入驻率不足60%的,按比例扣除补助,每个园区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扶持电商企业发展

  5.支持培育或引进第三方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平台年网络交易额突破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年网络交易额突破5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年网络交易额突破1亿元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年网络交易额突破10亿元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6.支持电商企业规范发展。电子商务企业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直报系统的,给予5万元奖励;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5万元;网络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每新增3000万元奖励10万元。

  三、扶持跨境电商发展

  7.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对本年度新开展跨境电商B2C业务且有网络零售出口实绩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家奖2万元。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额首次突破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出口额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5万元;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的,每新增3000万元奖励10万元。

  8.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鼓励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或租用跨境电商海外仓,对自行设立的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海外仓项目,对投资主体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租用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租用仓储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租费5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支持新建跨境电商服务园区。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电商服务企业入驻率超过80%,对其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标准为150元/平方米,入驻率不足80%的,按比例扣除补助。每个园区补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四、扶持农村电商发展

  10.支持农村电商发展。鼓励农产品上行,对农产品网络零售企业,当地农产品当年网上零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新增淘宝村当年可奖励10万元用于发展农村电商项目。

  五、扶持引进电商人才

  11.支持飞地电商人才应用。鼓励电商企业利用外地良好电商资源,在外开展电商设计、运营等业务,对在外建立电商团队开展电商运营且年网络零售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2.支持网店回迁。注册在外地的网络店铺迁回本地,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引进天猫店、京东店、淘宝店等平台知名店铺,当年网络零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每家奖励2万元,当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每家奖励3万元。

  六、扶持电商重大项目

  13.支持引进电商重大项目。经区政府认定,引进对我区电子商务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专项实施优惠政策。

  七、其他事项

  1.享受本政策的对象是指在我区注册的、独立核算、财务规范、依法统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当年度若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案件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扶持政策。

  2.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开展电子商务培训、论坛及电商工作经费保障,列入区商务局年初预算,其它条款涉及资金按年度于次年初兑现。

  3.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0年度截至发布之日已申报的奖补按原政策执行,未申报的奖补按本政策执行。《路桥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路政发〔2017〕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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