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现将《台州市路桥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
台州市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扶贫办)
2019年6月12日
台州市路桥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号)、《台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台财农发〔2016〕4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路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安排或上级财政拨入,以重点帮扶村出列和低收入农户增收为目的,支持我区扶贫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原则。
(一)科学规范。建立扶贫开发主体申报,镇街道审核上报,区级评审会商确定支持对象的扶贫开发工作机制。
(二)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项目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四)强化精准扶贫。瞄准扶持关键环节,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扶贫开发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和监督指导;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扶贫办)负责建立扶贫项目库,制定项目计划,组织项目评审、公示、立项、实施、监督管理、业务指导、验收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配合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各镇街道负责项目初审上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项目初步验收,同时对扶贫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扶持范围、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扶持范围和方向:重点用于对全区农村扶贫开发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具体包括:
(一)扶持范围:市、区级重点帮扶村、低收入农户。
(二)扶持方向:1、基础设施。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规模产业基地道路建设、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内道路等。2、公益事业。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3、发展产业。围绕促进扶贫对象增收,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市场营销服务平台、扶贫光伏发电系统建设等。4、其他中央,省、市规定和区政府要求的扶持方向。
第六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方向,可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策补贴、先建后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其中:
对公益类项目,应围绕确定的扶持范围,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
对准公益类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竞争类项目,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扶贫办)发布扶贫项目竞争性立项申报指南;有关镇街道和项目村(项目建设主体)根据申报指南,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扶贫办)上报材料;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扶贫办)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会商确定拟建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年度计划。
第七条 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若遇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未明确的、按照以改善重点帮扶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农村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为目的帮扶方向执行。
第八条 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亏损和担保金;
(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五)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可根据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需要,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扶贫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预算解决,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章 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扶贫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扶贫办)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持方向、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年度扶贫计划项目原则上从储备库中择优选择,未进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扶贫项目储备程序:
1.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扶贫办)根据扶贫工作相关要求,印发项目储备申报指南。
2.拟建扶贫项目村(项目建设主体),根据脱贫需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商定申报项目,在村务公告栏公示无异议后,向镇街道提交项目申报文本。相同项目内容和补助环节不得多头申报,重复补助。
3.镇街道根据有关要求,对项目建设内容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和有无在建项目、有无重复享受财政补助等进行审核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扶贫办)。
4.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扶贫办)对拟储备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复查,重点审核项目建设主体、扶持方向,以及是否虚假、重复申报等情况。通过后,将申报项目纳入储备库。
第十一条 项目选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扶贫办)根据当年扶贫工作目标和重点,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符合规定的项目进行评审。市级项目由区级遴选转报。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扶贫办)组织相关专家对所选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包括现场踏勘和评审会,主要审查项目实施基础条件、技术可行性、绩效目标等情况,杜绝项目虚报。为保证评审客观公正,实行专家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会商。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扶贫办)根据评审推荐情况,拿出扶贫项目建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区财政局及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确定年度扶贫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公示和计划下达。拟下达的扶贫项目计划须在主管部门网站及镇村政务平台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公示期内遇有不同意见,经重新调查核实后,重新公示下达或取消该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项目村(项目建设主体)以区级下达的年度扶贫项目计划为依据,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扶贫办)报送项目施工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扶贫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等建设工程相关管理程序。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扶贫办)将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计划有效实施,扶贫资金使用是否合规等。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不按项目计划实施,又不报批调整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相关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村(项目建设主体)组织自验收,并报所在镇街道初验后,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扶贫办)报送相关资料,申请验收。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扶贫办)应及时组织验收。扶贫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完成验收。
对暂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整改后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终止项目,不再拨付剩余的项目资金,超额补助由所在镇街道负责追回。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为促进扶贫项目建设,实行补助资金预拨制。项目村(项目建设主体)按照区下达的年度计划为依据,开展公开招投标并签订合同,项目已实质性启动的,视项目实际进度预拨扶贫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的50%;项目完成,经验收通过的,根据扶贫项目审价审计情况,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跨年度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实施年度结算,结算拨付比例一般为:按项目实际进度投资的70%计算所得应补助额度(综合考虑合同金额和变更因素)。
第十八条 建立扶贫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谁主管谁建档的原则,实行一项一档。从项目申报、评审、公示、计划下达、项目实施、资金拨付、验收、结算审核、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资料档案,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和音像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区财政安排的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按照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结算支付;上级专项扶贫资金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在资金文件下达后60天内,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送相应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扶贫办)要做好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扶贫办)对安排的财政扶贫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区财政局对安排的财政扶贫项目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扶贫办)分别牵头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可采用委托中介机构或自行组织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具体情节,在1—3年内不再安排相关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违规违纪使用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镇街道,取消该镇街道下一年度所有财政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