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商贸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路桥区商贸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引导商贸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区商贸业持续稳定发展,发挥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结合路桥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内容、标准和时间
(一)鼓励大型商贸项目建设。1.对当年开业的大型商贸项目(综合体)、营业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招商铺位达85%以上的实际经营者,给予40万元的奖励。2.本年度新增一家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给予奖励20万元,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3.本年度在路桥新注册的汽车4S店,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投资方20万元的补助。
(二)鼓励引进大品牌,提升消费档次。凡属国内外著名商贸企业(世界500强,中国零售100强)的,设立品牌旗舰店、专卖店、连锁店的,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者也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已享受过政策奖励或补贴的,不再享受此项)
(三)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老字号、浙江名牌)且总部在路桥的商贸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30万元、10万元;鼓励商贸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新组建或改组的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奖励10万元;鼓励商贸企业规范化管理,对通过ISO9000、ISO14000等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商贸诚信示范企业(市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打造商贸特色街区(不包括综合体、购物中心等建筑内部街区)。特色商业街在本区域处于领先地位,街区功能定位清晰,经营特色突出,规模集聚明显,整体效益良好,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街区总长度在500米以上,已开业同业态商户数达50%以上,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建筑风格与区域功能相适应,基本符合消防、卫生、排烟、排污、排水、厕所、交通、停车、指示标识等设施和条件,在建筑、设计、装修、亮化、店招、绿化、人文、景观等方面独具风格。给予建设者50-100万元的补助。规划、土地、供电、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交通、通信等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五)会展经济。鼓励企业积极承办省市区政府性的会展或节日促销活动,分别给予主要承办者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商务部、省商务厅重点引导支持的展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品牌展会(展览机构),给予20万元的补助。
(六)对总部在路桥的各类连锁经营企业,且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统一品牌,首次达5家及以上的,经验收确认,给予补助10万元。
(七)鼓励企业限下转限上。对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销售额首次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限上标准(批发业2000万元、零售业500万元、住宿餐饮业200万元),并纳入统计直报系统的,每家奖励3万元。
(八)鼓励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在路桥设立贸易平台,首次年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50万元。
(九)鼓励专业市场(含商业综合体)主体注册设立贸易公司,首次达到限上标准并纳入统计直报系统的,每家奖励8万元。统计年贸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和5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7万元和10万元。第二年贸易额达到3亿元、4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十)经认定对我区作出特殊贡献:对年销售额超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纳入统计直报系统,超20亿元的部分按每亿元贸易额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批发企业如有零售额,达到4亿元以上的,每超5000万元,给予5万元的奖励;零售企业销售额达到4亿元以上的,每超5000万元,给予5万元的奖励。
(十一)商贸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待遇,参照《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加速工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路区委发〔2016〕59号)等相关文件政策执行。
(十二)加强商贸行业协会建设,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自律、监督、协调等作用,对本年度新成立的行业协会,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用于开展协会活动。
(十三)每年开展10家“商贸明星企业”评选活动,对商场超市、专业市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的销售额等综合指标排名前列的企业,认定为路桥区“商贸明星企业”,由区委、区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受表彰企业10万元奖励。
(十四)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商贸服务业示范社区和社区商贸服务业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其他说明
(一)享受本政策的对象是指在我区注册的、独立核算、财务规范、依法统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当年度若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案件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取消其当年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
(二)本政策规定的扶持政策,具体由企业申报,区商务局受理,经区商贸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报区政府审定。对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外贸、电商、国有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四)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